乾隆三年二月间,雷震死一营卒。卒素无恶迹,人咸怪之。有同营老卒告于众曰:“某顷已改行为善,二十年前披甲时曾有一事,我因同为班卒,稔知之。某将军猎皋亭山下,某立帐房于路旁。薄暮,有小尼过帐外。见前后无人,拉入行奸。尼再四抵拦,遗其裤而逸。某追半里许,尼避入一田家,某怅怅而返。尼所避之家仅一少妇,一小儿,其夫外出佣工。见尼入,拒之。尼语之故,哀求假宿。妇怜而许之,借以己裤。尼约以
“三日后,当来归还”,未明即去。夫归,脱垢衣欲换。妇启箧,求之不得,而己裤故在,因悟前仓卒中误以夫裤借去。
方自咎未言,而小儿在旁曰:“昨夜和尚来穿去耳。”夫疑之,细叩踪迹。
儿具告:和尚夜来哀求阿娘,如何留宿,如何借裤,如何带黑出门。妇力辩是尼非僧,夫不信,始以詈骂,继加捶楚。
遍告邻佑。邻佑以事在昏夜,各推不知。妇不胜其冤,竟缢死。次早,其夫启门,见女尼持裤来还,并篮贮糕饵为谢。
其子指以告父曰:“此即前夜借宿之和尚也。”夫悔,痛杖其子,毙于妇柩前,己亦自缢。
邻里以经官不无多累,相与殡殓,寝其事。次冬,将军又猎其地。土人有言之者,余虽心识为某卒,而事既寝息,遂不复言。
曾密语某,某亦心动,自是改行为善,冀以盖愆,而不虞天诛之必不可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