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三日,阅邸抄。见景山遗失陈设古玩数件,内务府官疑挑土工人所窃,召执役者数十人,立而讯之。
一人忽跪诉曰:“我常格也,系正黄旗人,年十二岁。赴市买物,为工人赵二图奸不遂,将刀杀死,埋我于厚载门外堆炭地方。我家父母某,尚未知也。求大人掘验伸冤。”言毕仆地。
少顷,复跃而起曰:“我即赵二,杀常格者我也。”内务府大人见其状,知有冤,移交刑部掘验,尸伤宛然。
访其父母,曰:“我家儿遗失已一月,尚未知其死也。”随拘询赵二,尽吐情实。
刑部奏:“赵二自吐凶情,迹似自首,例宜减等;但为冤鬼所凭,不便援引此例,拟斩立决。”奉旨依议。
《子不语》常格诉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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