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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章 普通法、特例法和宗教事务法

    华夏三年夏天,正当欧洲大陆兵荒马乱之时,华夏全国上下却刚刚经历一场大辩论,一场有关律法方面的大辩论。而这场空前激烈的大辩论起因却非常的简单。

    华夏元年的秋天,兖州良诚记商社的一艘海船在京口靠岸,上面满载的都是从南海扶南、究不事(即真腊,今柬埔寨地区)地区运来的上等檀木、象牙以及红绿宝石等真腊特产,按照事前定好的协议,这一船货品是专门销给建康城里的江东商社,这家由六家原江左世家豪门出资组成,并留下族人经营的商社也为这批货品垫付了不菲的预付款。

    但是当这船货品顺利运抵京口时,局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或者说是“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原本应该很正常的交易一下子变得充满变数了。

    当这艘海船于华夏元年春天从被华夏占领不久的象林(今越南岘港)启航不久,驻扎在林邑北部地区的四万余南海经略军与林邑西边的究不事国赶来救援的军队大打出手,接着又把究不事的宗主国扶南给牵涉进来了。最后的结果就是扶南国王竺旃檀发布命令,宣布断绝与华夏国的一切往来,并驱逐华夏商人,禁止华夏船只靠岸等等。

    这样的结果就是原本从扶南、究不事等国源源不断输入到华夏的各种南海特产一下没有了。而这类货品在华夏南北原本需求量就很大,基本上处于求略大于供的局面,现在一下子断了货,而且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恢复供货,这些货品的价格一下子就涨得没谱了。

    正当江东商社看着《商报》上一天一变的价格乐开花,盘算着这一笔买卖做下来能盈利多少时,良诚记却玩了一个花样,让江东商社的美梦彻底破裂。

    这艘船在朱崖郡(今海南岛,华夏元年设,与合浦郡一起被划归广州管辖)东面遇到海风。差一点就沉到海底去了,幸好老天保佑,挣扎着飘到了合浦郡的徐闻港(今雷州半岛南端的徐闻县),在那里修整了两个多月才算完。而有些货品也已经进了水了,在徐闻晾干了后再上得船。

    按照往日平常的惯例和华夏《海商贸易法》的规定,这些货品进了水,做为买方江东商社,他们可以要这些货品,也可以不要这些货品,但是都可以要求卖方良诚商社按卖价(卖给江东商社的价格)赔偿一定金额地补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江东商社也顾不上这么多了。只要货品到手就好了,因为这里的大部分商品跟茶叶、布绢等货品不一样。海水打湿了,只要晾干了就没事了。

    但是良诚商社却不愿意交出货品来,他们想了一个方法,试图将这批货品变成自己的。他们拿出徐闻港港事局出具的文书。证明自己的海船遇上了海风。货品都进了水,所以向京口海关和广陵郡商曹提出申请,主动要求按海事损失处理,向江东商社给付损失赔偿。

    江东商社不答应了,现在这船货品真正是奇货可居。就算是进了水,品质上多少受了影响,但是依然能卖出自己进价三倍以上的价格,我要你等同进价的赔偿干什么?不答应,坚决不答应。

    但是良诚商社却坚持己见。京口海关和广陵郡商曹却犯难,良诚商社这一招的确不地道,但是人家却依足了律法条例,在法律程序上你是找不出一点错误的,因为卖方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向买方提供海事等运输损失赔偿。几方坐下来协调商谈了许久。广陵郡商曹只得依据律法规定。要求良诚商社按照合同价格一倍赔偿江东商社,而京口海关也出具了文书。只要良诚商社给付了所有的赔偿,这船进水地“不良货品”就放给良诚商社。

    江东商社众掌柜的气得吐血,这一倍赔偿算什么?这货品只要转一下手,还能获得两倍地盈利。但是这些掌柜找了商法律师(即古代讼师,在北府时期,随着北府独立司法体制的完善,以辩护为职责的律师被北府法律正是承认和规范你,渐渐取代了以诉讼为主的非正式职业-讼师)),也听广陵商曹和京口海关解释了这么久,知道良诚商社在律法方面占了理,广陵商曹地决定中是尽量弥补了江东商社地损失,要不然只是按价赔偿这钱就少了一半。林雷

    在商法律师的建议下,江东商社一纸诉状就交到京口地方裁判所,把良诚商社告了。良诚商社也不示弱,聘请商法律师,积极应战。这桩官司从华夏元年的冬天起一直打到华夏三年,从京口地方裁判所到广陵郡地方理判署最后到扬州理判署。而在这场官司后面还引发了更多的纷争。

    江东商社代表原江左朝廷世家贵族们的利益,这些名士贵族们一部分进了三省,大部分进了国学,虽然没有以前那种呼风唤雨的权势了,但是他们拥有的影响力却依然不容小视,尤其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所以也能在舆论上获得发言权。

    从官司开始,江东商社背后的人开始利用关系找到了玄学派地邸报和几家与江左旧人有关系的民办报纸,开始大肆报道该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密切关注该案件的审判过程。这些人在报纸上尖锐地指出,商贸的根本就是诚信,而良诚商社却利用法律,这个应该用来保障诚信地工具来大肆破坏诚信,这不得不是一个悲哀。处于道德下风地新学派不甘示弱,他们为了保证以法治国理念的成果-华夏法律体系,奋起反击。他们在报纸中指出,任何人不可能预知未来发生地一切事情,只有吃一践才能长一智,也只有出现了问题才能针对问题来修订律法。

    江东派却辛辣地反击道,到底要让百姓们(现在这些士人也迫不得已认为自己是百姓的一部分。)损失多少才能让律法完善?而如果律法永远不完善,那么是不是就要百姓们永远承担损失?

    吵到最后,争论开始变成新旧两大学派的大争论,保守派利用激进派好不容易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火力猛烈抨击,激进派利用自己在舆论和“学术界”的优势奋力反击。到了华夏三年夏天。谁也说服不了谁的两派再也不愿意这样无休止地争吵下去,他们都把目光转向曾华,各自把意见整理完整,提请曾华决断。而在这次大争论中已经意识到华夏立法、司法体系缺陷性的华夏三省和大理寺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要求进行修正和改进。

    曾华接着这些文书报告,心里也是嘀咕不已。他在异世不是法律专业的,只是在异世网上学得半吊子地水法律知识。但曾华毕竟是一个多了解上千年历史的人,他非常明白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最后走向的趋势法治这个基础却不能废弃!这是曾华给自己说得第一句话,但是怎么样进行有效的法治,而不是进行某种虚假的法治呢?

    曾华慢慢总结自己在异世所受的一些法律教育和感想。法治不是以德服人。但也不是否定道德,因为很多法律是以人和社会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它是以严谨的规范和严酷的惩戒来约束人们地行为。以便保证百姓的权利。

    但是法律地标准是什么呢?平等、公正?曾华心里一点底都没有,这个时候他开始有些后悔,当年多学点法该多好。

    当他收集所有的争论文书报告时,发现保守派领袖谢安提出一个建议。将乡俗惯例也列入法律范畴之内。以便弥补现行法律的漏洞。这个建议让曾华突然想到了他以前在异世网上看到的有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地争论,也突然领悟到自己准备修撰一部包罗所有准则地民法是不由自主地学习拿破仑编撰《民法典》的行为。

    到了这个地步,曾华就开始思考准备把华夏的法律体系带向哪个方向?曾华根据自己以前的所知所听总结了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好像是以法、德国为例,它好像强调判案必须有法律依据,强调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以及强调制定法的权威,这个法律体系相对而言适用中央集权(而且从历史上来看,中央集权的国家都喜欢采用大陆法系)。

    而海洋法系除了制定法律之外,还采用判例法。也就是法官的判案也可以做为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官也拥有一部分的立法权。而且相对大陆法系来说,海洋法系更重视律师地作用,做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和辩护人。他们在诉讼程序中占据某种程度的主导地位。

    该用哪一种法律体系呢?每一个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一直争论到二十一世纪也没有争出个结果。做为一个法律的门外汉,曾华实在是难取难舍。

    看着曾华犹豫地样子。转任尚书省国事秘书地曾纬看在眼里,便开口劝道:“父亲,你到底犹豫什么呢?”

    “我在犹豫我们的法律今后将如何走向?因为我们现在必须确定法律地基础思想,而这个思想一旦确定,我们的司法、行政甚至和习俗都将受到影响,所以我要慎重。”曾华站在花园里,沐浴着长安夏天的朝阳。

    “父亲,我曾听你教诲说,每一段时期评判对错的标准都不一样,就是我们现在建立的律法过去数十上百年说不定还要修改,父亲,依孩儿看来,律法只有不断地修改才能与时共进。”曾纬斟酌再三才说道。“你有这个想法我很欣慰。”曾华知道曾纬想说的意思,以曾华开国君主的地位,只要曾氏王朝延续,他现在制定的法律就会永远有效,任何一个想修改它的人都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阻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曾华现在制定的法律越完善,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就越深远。所以曾纬才委婉地向曾华建议,不必过于追求完善。

    “我现在有五十三岁了,花甲之年,心里的执念反而越来越大了,我总想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完,但是我没有想到,或许做的越多将来却会错得越多。”曾华背着手。站在花园里望着远处的龙首原,那里还在修建着新王宫-大明宫。

    曾纬看着曾华满头的华发在风中微微飘动着,心底的那根情弦悄然地被拨动,曾纬一直认为自己的父亲总是有一种非常沉重地危机感。这种担忧华夏千年之后的危机感让自己的父亲东征西讨,南征北战,然后又费尽心思建立一整套截然不同的政治、思想体制,而且为了这套体制不惜各种手段铲除和压制异己,保证这套体制的顺利施行。

    自己的父亲处心积虑地到底在担心什么?曾纬在心里暗暗地想道,但是他不得不承认,自己父亲的目光是异于常人。总是能看透历史的迷雾。

    “纬儿,你今天的话让我清醒不少。如果**之过急。说不定反而恰得其反。”过了许久,曾华终于收回了目光,转向曾纬说道:“我能做的就是打开一扇窗户,让阳光投进来。只有看到了阳光。人们才会知道什么是黑暗,也会知道该追求什么了。”

    第二日,曾华在中书省地大会堂召开三省和大理寺联席会议,在会议中他提出了《普通法》草案。在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款就写明了普通法的原则:除非某一事件地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事件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所以在《普通法》里,除了制定的法律之外,更起作用地将是当时地风俗习惯和社会百姓对当事的看法。

    在《普通法案》中,曾华授权大理寺的正卿、少卿及其下属各级法司的法官有“被动立法权”。意思也就是法官能够利用遵循先例原则来判案。而判定的案件可以做为后来法官判案的依据。当然法官的例案依据也要依照上下级的关系,就是上级法官的例案可以被下级法官做为判案地依据,而下级法官的例案却不能被上级判案援用。

    在《普通法案》中,曾华还强调了世俗和习惯的作用,设定陪审团制度。法庭必须在百姓中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合法”陪审员。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的限制,如学识、对该项法律地认识。他们要做地就是听完被告和原告。再依据自己的好恶再少数服从多数地原则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也就是被告是不是有罪,法官再依据陪审团的判定进行量刑。

    除此之外,《普通法案》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诉讼程序,确定了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代理律师、陪审员、法官在内所有人员的作用和地位,如法官只是做为双方的“仲裁者”和量刑者等等。

    但是为了补充《普通法案》的不足之处,曾华还颂布了《特例法》。当被告对法官依据普通法进行判案不服时,可以向平级法司另一位法官和上级法司法官提起申诉,要求进行特例法审判。

    特例法审判由法官依照律法条款,符合条件的就会组成特例法庭,由法官单独审理(即没有陪审团),他依据已有的法律和案例,依靠公平、正义和自己的良心进行判案。而在《特例法案》中,曾华将大量罗马法系引进来,与以华夏传统法律、习俗为基础的《普通法》互相补充。曾华也确定了特例法案适用的范围,比普通法要少很多,而且大部分《特例法》更注重禁止和阻止某项事件的发展,它的权限也比普通法要高,也就是特例法庭的判决要高于普通法庭。

    曾华不知不觉将华夏法律体系带向了海洋法系,而且也奠定了千余年后英国才完成的普通法、均衡法、制定法这海洋法系的三大基础。

    在会议上,曾华对着众人说道:“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总有聪明人走在法律的前面,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律之外补充新的法理标准,人们对善恶的评定就是这个标准,因为法律的准则和目的就是扬善惩恶。”

    说到这里,曾华扫了一眼在座的众人,扬声道:“很多饱学之士学得满腹经纶,总是认为一般的百姓民智未开,是愚民,他们的想法不足为道。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正是你们这样想这么做,所以才使得我们的百姓更加愚昧。每一个百姓都有自己最朴素的认识,他也许不知道什么是商法细则,但是他知道骗人是不好,知道诚信是好,正是这上千万个简单的认识就形成了我们华夏民族和国家的意识。”

    曾华指着中书省继续说道:“你们有制定律法的权力,但是如果你们制定的法律细则被陪审团一次又一次的否定,那意味着什么,你们制定的律法根本没有考虑百姓的利益和想法。可以试想一下,一个没有尊重百姓意识,一个没有保护百姓利益的律法你能指望百姓们去遵守和捍卫它吗?”

    曾华顿了一下最后说道:“在这里,我只想宣布三点:一,法律至上,法律是组成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基础,捍卫法律就是捍卫华夏,上至国王,下至平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圣主是我们精神上的信仰,法律却是我们世俗中信仰。”

    华夏三年十月初九,中书省、门下省通过《普通法》和《特例法》,曾华随即签字生效,这两个法律和《大宪章》构成了华夏的三大基本法,一直流传了下去。

    而在通过《普通法》和《特例法》的同时,中书省也通过了《宗教事务法》,只是这个法律在前两个轰动一时的法律掩盖下显得有些静悄悄。

    在《宗教事务法》中,曾华保证了圣教国教地位,却进一步限制了圣教。在法律规定中,一旦担任过圣教神职人员,就终身不得从事政治、法律等职位;教会基金在《商法》、《民法》、《审计法》等世俗法律的管辖之内;教会神职人员没有法律赦免权,与普通百姓一样受检察院、理判署等法司的司法管辖;教宗是圣教世袭的精神领袖,但是他只能依据大主教会议和各州主教会议的选举才能任命枢机大主教和大主教;教宗、枢机大主教团、大主教会议以教会任何机构都不能制定和颂布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教会的权力限制在教堂等等。

    看完《民报》上全文刊登的三个律法,曾华对身边的曾纬说道:“你知道我为什么急着要为华夏制定基本法?”

    曾纬笑着摇摇头道:“孩儿不知。”

    “我是圣教最后一个先知,如果我死后,我亲手颂布的这些法律将和圣典一样,成为信奉圣教的华夏百姓信仰的典籍。”

    曾纬的脸色一下子变得肃穆,若有所思地点点头。而曾华过了一会才悠悠地说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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